(2017)赣07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倩,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江西省寻乌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信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1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倩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倩以其可以通过关系帮忙买到低价房、商铺以及解决编制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阳某1、王某1等人共计238.5968万元,用于个资金周转、消费和挥霍。具体如下: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王倩租住刘某某桃江御景小区11栋2单元1802号房屋。2016年9月,王倩谎称上述房屋系其自有,询问朋友王某1是否有谁需要购房。经王某1介绍,被害人阳某1信以为真,与王倩商定以42.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王倩提出需要先支付定金15万元,9月17日阳某1通过王某1向王倩支付了15万元。之后王倩又提出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费用2万元,9月30日阳某1向王倩支付了2万元。以上王倩骗取阳某117万元。2016年8月,被告人王倩向被害人邹某谎称其朋友在泰城国际小区有房出售,邹某信以为真,两人商定价格后,王倩提出需先支付8.4万元购房款。8月26日,邹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现金方式向王倩支付了8.4万元。之后,邹某多次催王倩尽快把事情办好,王倩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10月20日左右,迫于压力,王倩向邹某支付1.2万元利息,退回3万元给邹某作为会办妥此事的承诺金。以上王倩实际骗取邹某4.2万元。2016年,被告人王倩对外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买到碧桂园小区低价房,先后收取曾某2、刘某2、王某1等人部分房款。4月左右,王倩向其手机生意合作伙伴黄明提出可以帮其买到碧桂园小区低价房,被害人黄某1以为真,两人商议以之前王倩需向黄某3支付的手机业务结余款17.9万元作为黄某3的部分购房款。6月19日,王倩向黄某3谎称现在有交5万元抵10万元的优惠活动,黄某3遂通过银行转账转了5万元到罗某(系王倩丈夫)农行账户。6月23日,王倩又以买房疏通关系要钱为由,叫黄某3转4.9万元到曾某1农行账户,黄某3随即转了4.9万元到曾某1(系曾某2姐姐,抵扣王倩先前收取曾某2的部分房款)农行账户。7月7日,王倩向黄某3谎称有关系可以买到低价店面,欲购先要交8万元,黄某1以为真转了8万元到王倩提供的刘某2(抵扣王倩先前收取刘某2等人的部分房款)农行账户。8月31日,王倩和黄某3说只要再转3万好处费给王某1房子就可以办好,黄某3又转了3万元到王倩提供的王某1(抵扣王倩先前收取王某1的部分房款)农行账户。期间,王倩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黄某3。以上王倩骗取黄某338.8万元。2016年8月,被告人王倩对外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买到碧桂园小区低价房,其朋友王某1信以为真介绍其表弟张某2到王倩处买房。8月6日,王倩以定金名义收取张某25万元,该款由张某2打入罗某农行账户。8月10日,王倩以补交购房款、税款名义收取张某2现金9.2368万元。10月10日左右,王倩以补交购房款、无息贷款等名义收取张某2现金5.2万元。期间,王倩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张某2。以上王倩骗取张某219.4368万元。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倩谎称其朋友在双钻名汇小区有房低价出售,其朋友王某1信以为真介绍被害人肖某1到王倩处买房。7至8月,王倩骗取肖某113.2万元购房款。期间,王倩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肖某1。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倩对外谎称其通过关系获得了正式编制进入了政府单位工作。王某1信以为真,便托王倩帮其弟弟王某2、弟媳曹某1运作获得正式编制到政府单位工作,王倩谎称可以找人、托关系,并说要各交7万元活动经费。按照王倩的要求,被害人王某2、曹某1给了王倩14万元。2015年8、9月份,王某1想解决个人事业编制、将其丈夫调入县直机关上班,王倩谎称可以找人、托关系,骗取王某18万元。2015年8月,经王某1介绍,被害人赖某找到王倩帮忙,希望让其儿子获得正式编制进入政府单位工作,王倩谎称可以找人、托关系,骗取赖某7万元。2016年8月,经王某1介绍,被害人曹某2找到王倩帮忙,希望从乡下学校调入县城附近学校教书,王倩谎称可以找人、托关系,骗取曹某22万元。期间,王倩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王某1等人。以上骗取王某1等人31万元。2016年7月,被告人王倩向王某1谎称其为桥北麦饭石大厦一家赌场的股东,以高额分红诱使王某1投钱参股。王某1信以为真,多次凑钱共计44万元交给王倩。后王倩以各种理由不予分红、退还本金,推脱敷衍王某1。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倩向王某1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买到信丰南部国际物流商贸城低价店面,王某1信以为真,骗取王某133.4万元购房款。5月份,王倩又向王某1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买到碧桂园小区低价房,同时还向王某1谎称将钱给她可以用于碧桂园小区第二期开发投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王某1信以为真,骗取王某134.36万元购房款和投资款。期间,王倩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王某1。以上王倩骗取王某167.76万元2016年2月,被告人王倩谎称其可以帮王某1解决老房拆迁加层重建获批的问题,王某1信以为真,骗取王某12000元。2016年9月,王倩谎称可以找关系将王某1父亲在信丰大顺担保公司未拿回的投资款拿回,王某1信以为真,骗取王某13万元。以上王倩骗取王某13.2万元。2016年11月2日,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信丰县圣塔广场将被告人王倩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经审理查查明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罗某、何某、陈某、阳某2、刘某1、肖某2、胡某、刘某2、张某1、叶某、黄某2、曾某1等证言,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信息,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检视笔录,信丰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供本人消费和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诈骗犯罪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本人出具的“收条”、“协议”及相关银行转账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达238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倩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倩退赔被害人阳某1等人损失计238.5968万元(其中阳某117万元、邹某4.2万元、黄某138.8万元、张某某19.4368万元、肖某某13.2万元、王某某和曹某某14万元、赖某某7万元、曹某2万元、王某1122.9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赣人民陪审员 郭朝亮人民陪审员 熊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