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斌与吴宝龙、汤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斌,吴宝龙,汤惠琴,薛军,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374号原告:李海斌,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峰,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龙,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汤惠琴,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薛军,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法定代表人:王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斌与被告吴宝龙、汤惠琴、薛军、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海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斌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海斌负担。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