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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二利与刘红(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二利,刘红(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265号申请人赵二利,男。被执行人刘红(宏)喜。本院在执行赵二利与刘红(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红(宏)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红(宏)喜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号工资账户存款XXXXX元。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继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