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广西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王贵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金1056681.0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1034275.83元和2240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别自2016年10月26日、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48元、执行费18542元,赔偿钢管等损失136158.2元,合计1274229.26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1034275.83元和2240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别自2016年10月26日、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42839.2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74229.26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1034275.83元和2240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别自2016年10月26日、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42839.2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