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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焯标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焯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梁焯标,男,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梁焯标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焯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886.65元、滞纳金48.66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的利息为589.79元,之后的利息以所欠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59.41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缴纳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牌摩托车,该车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的企业。另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身份证登记的地址居住,去向不明。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的标的1009.41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7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