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12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宏,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孔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生,住长安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