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大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大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071000-0。被执行人:泸州大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映月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510258537。本院在执行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大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438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38000元,定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2、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后,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