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德罡与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罡,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79号原告:王德罡,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被告: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云嘉街3号411房。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德罡与被告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德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