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福祥与张庆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祥,张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赵福祥,男,196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庆彬,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赵福祥与张庆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庆彬已于2014年3月28日因病死亡。在财产调查中,暂未发现张庆彬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遗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义务承担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6)平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