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万大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万大亮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590号原告:郑州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通森林公园南侧。法定代表人:万大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万大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大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8月7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加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