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8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明、武玉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武玉珊,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8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武玉珊,男,195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河大街2431号,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830115737,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1157-3。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3执86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玉珊所有的位于通辽市明仁办事处四委人事劳动局住宅楼(产权证号:07××17),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玉珊所有的位于通辽市明仁办事处四委人事劳动局住宅楼(产权证号:07××1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