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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6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洛桑顿珠与杜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桑顿珠,杜太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6民初34号原告:洛桑顿珠,男,藏族,1982年9月7日出生,朗县人,务农,现住朗县。被告:杜太明,男,土家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西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原告洛桑顿珠诉被告杜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洛桑顿珠于2017年8月7日以“被告杜太明下落不明,导致部分案件事实说不清楚,原告愿意找到被告后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次仁潘多审 判 员 索朗强白人民陪审员 其  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次吉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