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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清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清洁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061号原告深圳市***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旺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盛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银,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