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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财保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吕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财保791号之一申请人:王强。被申请人:吕波。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波银行存款62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赵本花的鲁V×××××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本花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