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财保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吕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财保791号之一申请人:王强。被申请人:吕波。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波银行存款62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赵本花的鲁V×××××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本花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