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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文飞、徐兰琴等与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飞,徐兰琴,冯永梅,张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飞,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兰琴,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亮,男,1945日12月16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审原告冯永梅,女,194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射阳县。上诉人朱文飞、徐兰琴因��被上诉人张文亮、原审原告冯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文飞、徐兰琴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文飞、徐兰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