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伟林与徐孝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林,徐孝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012号原告:程伟林,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徐孝贞,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林与被告徐孝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伟林负担。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