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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更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徐进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963号罪犯徐进,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宣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曲中刑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进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1月10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7日、2016年3月14日三次刑事裁定对罪犯共减刑1年11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未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进所犯罪行系扰乱社会正常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且该犯在服刑期间不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不具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进不同意减刑(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