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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与蓝秀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蓝秀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557号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1栋3层327号。法定代表人钟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云亮,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系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蓝秀坚,女,1967年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蓝秀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琨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