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珠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470号原告:珠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金涛路3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吴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霞,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路南侧珠海市沅升制衣有限公司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君媚。原告珠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计1232元,由原告珠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国靖书 记 员 伍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