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曹以贵、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以贵,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曹以贵,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军山包装一厂生活区。被执行人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国际陶瓷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莫树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以贵与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以贵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等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在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以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以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81执4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全林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覃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