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1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7)豫14民监6号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1935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2,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诉人张某因与被申诉人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0月29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民(行)监[2016]4114000007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检民(行)监[2016]41140000071号检察建议书以原调解书内容违法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商检民(行)监[2016]4114000007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