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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籍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3266号原告籍某某,女,1963年3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来贵,江苏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61年4月1日生。原告籍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来贵、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许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籍某某诉称,1999年9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6年5月26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母亲将拆迁后的房产(位于骆驼山康馨园B18号楼1-201室)赠与原告,但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登记被告许某某为房屋共有人,2016年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但离婚后,被告拒绝办理有关房产登记的变更手续,以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的完整产权。故起诉要求判决:1、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骆驼山康馨园B18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某某辩称,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原告的女儿和原告的母亲非常照顾,并将被告婚前的工资由家人共同使用,被告还出钱出力为原告母亲盖厨房。后来原告的女儿结婚生子了,原告母女经常为一些琐事激怒被告,被告气愤之极只有提出离婚。原告母女预谋写好了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的工作人员也未将离婚协议书念给被告听,被告自己也气愤没有去看,顺手就签了字,几天后才发现协议中有一条放弃房产这一项。这套房屋被告也付出了很多,现在被告不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位于云龙区郭庄路骆驼山康馨园B18号楼1-201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4.69平方米)系原、被告共同财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有。原、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云龙区郭庄路骆驼山康馨园B18号楼1-201室房产一处产权归女方所有……”。现原告以离婚后被告拒绝办理有关房产登记的变更手续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没有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后双方协议离婚,并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该离婚协议系原、被告自愿签订,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现不同意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也表示其没有证据证实其与原告在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骆驼山康馨园B18号楼1-201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4.69平方米)归原告籍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0.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籍某某己预交,被告许某某应负担的259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籍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