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马龙与栗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马龙,栗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梁马龙。被执行人:栗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马龙与被执行人栗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栗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交纳4679元,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4679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宋红亮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