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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财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钟益军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平,钟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253号申请人:陈小平。被申请人:钟益军。申请人陈小平于2017年8月7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益军在邵阳市雀塘产业园开发区建设工程指挥部钟益军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16731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小平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第一百零二之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益军在邵阳市新邵县雀塘产业园开发区建设工程指挥部钟益军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1673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前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