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殿成与王乐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成,王乐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49号原告:王殿成,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渔民,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乐金,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渔民,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成诉被告王乐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乐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王殿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殿成负担。审判长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栾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