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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自治区,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厚仁、郑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因其持有的B2驾驶证不能开挂车,于2015年在赤峰市红山区南山车管所附近,找到一名办理假证的女子,套用付某的驾驶证信息,用自己的照片办了一张假驾���证,被告人徐某利用该假证驾驶挂车逃避交警检查。2016年7月,被告人通过”小温”联系微信上办理假证的人,套用付某的身份证信息,用自己的照片办了一张假身份证,被告人徐某利用该假身份证配合假驾驶证使用,继续开挂车逃避交警检查。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徐某对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证明,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证明,徐某及付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办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伪造身份证件2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