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冬娇与戴文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娇,戴文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965号原告:张冬娇,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戴文叶,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张冬娇与被告戴文叶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张冬娇负担。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邝贵兰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