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德发与周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发,周元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3649号原告:李德发,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周元伟,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李德发与被告周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发、被告周元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原告在樊城区天元四季城工地给被告承包的水电工程干活,拖欠劳务费17000元,承诺2017年元月26日支付,但至今未付,有单据为证。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周元伟辩称,欠款属实,但天元世纪城工程款没有结算,被告也没有钱支付原告,还有前段时间也支付给原告2000元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8月,李德发在周元伟承包的位于樊城区天元四季城水电工程工地上干活。2016年11月12日,周元伟向李德发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注:2017年元月26日付款)”。2017年5月21日,周元伟支付李德发工钱2000元整,余款17000元未付。李德发向周元伟索要未果,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水电工作,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因劳务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支付劳务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元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发支付劳务费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周元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运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