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娟娟、贺菲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娟,贺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109号申请人:李娟娟,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贺菲菲,女,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李娟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贺菲菲位于博爱县盈佳御景园15号楼2单元1101号房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066219192017000099,责任限额为15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贺菲菲位于博爱县盈佳御景园15号楼2单元1101号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娟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