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与子洲县某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子洲县某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3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开元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该局股长。被执行人子洲县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吴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子)质监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子洲县某酒店缴纳罚款90000元;2、加处罚款5000元。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子)质监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酒店使用电梯超过检验有限期,电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证件到期,电梯运行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申请人执法检查中三次向被执行人发出监察指令整改书后,被执行人子洲县某酒店逾期仍未整改,继续违法运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子)质监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建议书、特种设备封存决定书、电梯封存照片及损毁封条继续违法运行照片等证据。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某酒店使用的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证件过期。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中多次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子)质检特令(2016)99号责令某酒店于2016年9月14日前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上交有效资料;(子)质检特令(2016)138号责令某酒店于2016年11月23日前立即停止使用,尽快提供电梯检验报告,尽快办理电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证件;(子)质检特令(2017)2号责令某酒店于2017年1月9日前立即停止使用,尽快提交相关有效资料。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被执行人拒不整改,继续违法使用电梯,于是该局汇同子洲县安监局将该电梯查封,但2017年2月17日该局人员到现场调查确认,封条已被撕毁,电梯仍在违法运行。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子)质监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子洲县某酒店停止使用电梯,并建议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并处罚款90000万元整。该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也不履行处罚内容。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依法加处罚款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申请人某酒店作出的(子)质监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子洲县某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也不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提交申请执行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子洲县某酒店罚款90000元及加处5000元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拓润前人民陪审员 李锦贵人民陪审员 杜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