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春雷与朱兰英、张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雷,朱兰英,张建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010号原告:赵春雷,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朱兰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建国,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赵春雷与被告朱兰英、张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春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兰英、张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雷撤回对被告朱兰英、张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薛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芙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