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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国辉、吕彦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姚国辉,吕彦利,张云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108号原告: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人民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司秦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二强、任荣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姚国辉,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吕彦利,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云堂,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辉、吕彦利、张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