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国辉、吕彦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姚国辉,吕彦利,张云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108号原告: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人民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司秦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二强、任荣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姚国辉,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吕彦利,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云堂,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辉、吕彦利、张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