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财保大荔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2053号原告: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平汽贸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王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杰,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简称大地财保大荔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翟福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张娟丽,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平汽贸易公司与被告大地财保大荔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平汽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42000元,施救费4800元,小计46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车辆陕EA77**在被告处投保,投保期间原告车辆和案外车辆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一起。经事故认定原告车辆驾驶人员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经被告定损,原告车辆损失为42000元。同时为减少损失,原告花费施救费48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赔偿,原告起诉来院。被告大地财保大荔支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42000元,施救费4800元,小计46800元。二、以上钱款汇入如下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支行开户名称: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0xxxxx1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审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原告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