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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与殷德红、王左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殷德红,王左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79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四连,该公司经理。被告:殷德x,男,汉族,云南曲靖市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王左x,女,汉族,云南曲靖市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德x、王左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赣C×××××号/赣C×××××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赣C×××××/赣C×××××号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红涛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