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与殷德红、王左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殷德红,王左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79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四连,该公司经理。被告:殷德x,男,汉族,云南曲靖市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王左x,女,汉族,云南曲靖市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德x、王左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伟鑫汽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赣C×××××号/赣C×××××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赣C×××××/赣C×××××号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红涛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