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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幸容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