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幸容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