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柳明旺与伍京京、叶继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明旺,伍京京,叶继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600号原告:柳明旺,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伍京京,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被告:叶继勇,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审理原告柳明旺诉被告伍京京、叶继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明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明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明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明旺承担。审判员 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