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玉树与山东省万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树,山东省万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树,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被执行人山东省万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申请执行人孙玉树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万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3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7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