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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徐思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徐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思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思红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8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成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思红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8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