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朝辉与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张纳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朝辉,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张纳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215号原告:高朝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姚茁静,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涂利民,主任。地址:浠水县清泉镇红烛路556号。委托代理人:赵小婷,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纳新,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住本县,原告高朝辉与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张纳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高朝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1元,由原告高朝辉负担。审判员 :徐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 吴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