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定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定平,曾用名黄辉,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定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定平采取攀爬下水管和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周某1位于荆州市荆州区码银巷3号的私房内,盗窃其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黄定平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周某1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510元。手机已起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周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张某、李某、周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荆分公(东)扣字〔2017〕15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荆区价认字[2017]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黄定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黄定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张成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