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17号、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福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广发润滑油有限公司、刘可志、卢秀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昆仑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瀚福工贸有限公司,四平市广发润滑油有限公司,刘可志,卢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17号、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昆仑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桂芝,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桂芝,经理。被执行人四平市广发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秀艳,经理。被执行人刘可志,男,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卢秀艳,女,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昆仑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瀚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广发润滑油有限公司、刘可志、卢秀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66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从2018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直至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东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