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侍行通与史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行通,史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侍行通,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史国新,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在执行侍行通与史国新民间借贷纠纷即(2017)苏1311执660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史国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国新名下位于江苏省金坛市白凉亭小区6-408室和金源福地小区6甲-501室房产,且均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本院就查封上述房产,事项委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代为办理。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本院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苏1311执1321号执行决定书,将史国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