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廷书与蒋宣治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廷书,蒋宣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廷书,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蒋宣治,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袁廷书与蒋宣治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宣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3750元本金及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