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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赛,女,1986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莱西市。因吸毒于2015年8月1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赛在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崔某龙(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2、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赛在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中,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向崔某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3、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赛在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崔某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4、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张赛在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中,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曹某文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5、2016年10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赛在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门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曹某浩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6、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赛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中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3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赛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赛在其位于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中及家门口处,多次向崔某龙(另案处理)、曹某文、曹某浩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分述如下:1、2016年5月的一天,张赛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崔某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2、2016年6月的一天,张赛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向崔某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3、2016年8月的一天,张赛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崔某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4、2016年9月7日,张赛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曹某文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5、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张赛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曹某浩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赛莱西市梅花山街道某村353号家中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3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再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其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希春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田会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