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春花、旷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花,旷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花,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旷小军,男,汉族,1976年8月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花与被执行人旷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13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21350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