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郜宝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郜宝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483号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玉刚,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201061963********。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922308147850B。地址:沧州市青县银泰国际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焕庆,男,1957年生,汉族,住青县曹寺镇北官厅村,身份证号:1309221957********,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郜宝岐,男,1967年生,汉族,住青县,。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郜宝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