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祁莹与绥棱县大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莹,绥棱县大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551号原告:祁莹,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绥棱县大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675237577XT,住所地绥棱县阁山乡政府所在地原工商局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莹与被告绥棱县大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3300元,因减少诉讼请求退还32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莹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