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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熙宁与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熙宁,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熙宁,男,193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帕尔哈提·艾合买提,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熙宁因与被申请人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奥尔曼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熙宁申请再审称: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奥尔曼村将其位于国道218线旁的114.1亩土地分包给了包括李熙宁在内三组35户村民。1998年,胡地亚于孜乡党委为增加农民收入,决定在该地块修建温室蔬菜大棚。大棚建成后,因奥尔曼村三组村民无力承包,就将大棚对外转包。2012年,胡地亚于孜乡党委为修建富民安居房,将上述地块中的19.5亩征用并进行补偿,李熙宁获得补偿款7670元。现奥尔曼村以被征土地是村里预留机动地为由主张李熙宁等三组村民返还征地补偿款是错误的。奥尔曼村三组在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按照土地面积的5%依法预留了机动地,被征土地是奥尔曼村三组村民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不应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熙宁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其再审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复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