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陈益平与汤建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平,汤建,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995号原告:陈益平,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建,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缪梅(被告汤建之妻),女,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陈益平与被告汤建、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陈益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益平以被告汤建已向支付了拖欠木材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为775元,由原告陈益平负担。审判长 余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君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