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598号原告: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322号赵村汽车自选市场南8号。法定代表人:席学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刘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